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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青玉灵书以及后世知识的帮助之下,张嘉师很清楚改革这两个字想要做到的难度到底有多大。
综合而言,在张嘉师的理解当中,想要改革成功,有两个相互之间似乎没有太大的联系,但是更多的却有着对等关系的因素影响。
这两个因素分别是:
一个社会制度完全不满足落后的生产力而需要去改革,另外一个则是这个改革能够强硬破除当其时既得利益团体所带来的阻力,成功实施改革。
在中国历史上的几次著名的改革最后变得功败垂成,跟这两个因素有着很大的关系。
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也就是商鞅变法,就是一种利用强大力量冲破当其时秦国既得利益团体的阻力取得成功的变法。
无论是第一次变法的基础,《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
(秦国第一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1: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2: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4:禁止游宦之民。5: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及商鞅第二次变法的咸阳修建完成之后开始实施的成功,都与当其时秦孝公的鼎力支持有着无可分割的联系。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其背景以及内容则是:
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南)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有:1: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3: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5: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虽然是在秦孝公死后,商鞅的下场变得非常凄惨。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以商鞅变法的相应结果以及影响而言,商鞅变法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为成功的改革。
……
而中国三大变法当中,最为触动所有利益者以及可以算得上是最为失败的变法,无疑就是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
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而王安石变法之前的一段时间,还有一个也算得上是比较著名的庆历新政。在某个意义上,庆历新政的失败,似乎能够为王安石变法取得借鉴。
然而,王安石的变法失败原因与庆历新政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都是遭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强大阻力而宣告失败。
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富弼、韩琦同时执政,欧阳修、蔡襄、王素、余靖同为谏官。范仲淹与富弼提出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10项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改革主张。欧阳修等人也纷纷上疏言事。宋仁宗采纳了大部分意见,施行新政。诏中书、枢密院同选诸路转运使和提点刑狱;规定官员必须按时考核政绩,以其政绩好坏分别升降。更荫补法,规定除长子外,其余子孙须年满15岁、弟侄年满20岁才得恩荫,而恩荫出身必须经过一定的考试,才得补官。又规定地方官职田之数。四年三月,更定科举法。另外,还颁布减徭役、废并县、减役人等诏令。由于新政触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因而遭到他们的阻挠。五年初,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相继被排斥出朝廷,各项改革也被废止。
庆历四年(1044年)四月,因新政实施后,恩荫减少、磨勘严密,希图侥幸的人深感不便,于是毁谤新政的言论逐渐增多。指责范仲淹等是“朋党”的议论再度兴起。仁宗对朋党之论也开始产生怀疑,范仲淹提出“小人之党、君子之党”的说法予以反击,欧阳修也撰写《朋党论》一文上奏仁宗。
五月,范仲淹与韩琦上疏仁宗“再议兵屯、修京师外城、密定讨伐之谋”等七事,并奏请扩大相权,由辅臣兼管军事、官吏升迁等事宜,改革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加。
六月。夏竦令人依照石介笔迹,诬蔑富弼欲行伊霍之事。私撰废立诏草。仁宗虽不相信,但范仲淹等人惶恐不安,时边事再起,范仲淹请求外出巡守,仁宗任命为陕西、河东宣抚使,仍保有参知政事的头衔。八月,富弼亦以枢密副使离京,出为河北宣抚使。
庆历五年(1045年)正月二十八日,范仲淹被罢去参知政事。知邠州、兼陕西四路缘边安抚使。同一天,,富弼亦被罢去枢密副使,,改任京东西路安抚使、知郓州。第二天,,杜衍被罢为尚书左丞。出知兖州。
二月初四,罢磨勘新法、任子新法。三月初五,韩琦罢枢密副使,加资政殿学士,知扬州。至此,主持变法改革的主要人物。全被逐出朝廷。二十三日,废除科举新法,恢复旧制。八月二十一日,欧阳修罢河北都转运使,改知滁州。至此,庆历新政彻底失败。
由此可见,变法一旦在推行力度方面无法冲破既得利益团体的阻力。其变法结果必然无法得到继续延续的下场,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除了有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挠之外,比起庆历新政更为让人无奈的是,王安石变法可以说是最为扰民的变法之首。
其中,以保马法以及青苗法的实施,为其中的翘楚:
保马法,又称为保甲养马法。宋神宗熙宁年间,规定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五路及开封府界诸县保甲养马,户一匹,物力高而自愿者二匹,给以官马,或官给钱自买。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等一下户十户为一社。保户马病死,由养马户单独赔偿;社户马病死,由养马户与其他九户共偿其半。神宗元丰年间又推行户马法及都保养马法,哲宗时废罢。
在这方面而言,保马法固然是为了解决北宋朝廷失去了主要马场之后而选择的一种养马方式,但是这种养马方式的成本,无疑是加在百姓身上的一种沉重负担。
战马的购买,养育,虽然能够得到一些赋税补偿,但是这种大范围推广的保马法无疑有一个不切实际的地方,那就是马匹生病,对于绝大部分平民而言,根本不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处理这种问题。
而保马法的马匹病死率是相当高的,这也意味着很多人都为保马法而付出了更大的而且本来跟他们没有什么关系的代价。
这也就是保马法失败的根本所在。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青苗法在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进行相关的籴粜活动。而通过将钱粮借贷,来获得收益,弥补籴本的缺乏。并且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改善了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
按照规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贷出的既可以是粮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算为钱,以便计算利息;在实行过程中。对于不同户等的人设有不同数额的最高借贷数额;借贷以乡村农民为先,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其利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如遇灾害可以迟交利息。
虽然说从这些内容上来看,青苗法很难称得上扰民,但是因为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还是导致了这一项算得上是富国强民的善政,最后被取消:
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青苗法的收息规定假借《周礼》,使得官员借机增息提供可能性。而且青苗钱的利率虽然较之前的高利贷较轻,但对于民众来说仍然是一个负担,而且由于青苗钱每年出贷两次,所以利率实际上不止二分,同时一些官吏也借机增息。
而十户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急需借贷,但却没有偿还的保障,而上户则不需要借贷。这种上户保下户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证下户借贷能得到担保,进而能够获得救济,但由于上户不需要、不愿借贷所以出现了抑配(强行摊派)现象。另外,当下户无力偿还借贷时,自然会连累上户等人,损害了上户。青苗钱成为了搜刮形式,使上户变得贫困,而下户由于愚昧、无力偿还,深陷债务。因此有些地方官为了避免下户无法偿还,仅将青苗钱贷给上户,违背了赈济目的。
可以说,青苗法的失败,并不是王安石的问题,但是同样也是王安石导致其失败的一种体现。
王安石固然是忧国忧民,但是其政策有很多并不符合相应的实际之余,更加让这些变法经由一些官员的推行之后,变成了谋求私利的一种方式。
可以说,王安石的变法的失败,既然是有触犯过多人员的利益而受到坚决抵制反抗之外,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当王安石以及一些当其时起草法规的人员,脱离实际凭空推测其施政政策,有着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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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师认为变法之所以难度很大,主要在于变法往往会触动到既得利益团体的底线,他们的反抗很大程度会与触动他们利益的力度成正比。
但是张嘉师认为,想要改革的话,有着一个天然的最好时机而且不会受到太大的反抗力度。这个时机往往就是一个国家经历了战火的锤炼,达到了破而后立的地步。
在这个破而后立的环境当中,既得利益团体同样会遭受到很大的打击,这个时候只要一个强硬而且有着足够力量粉碎残余原有利益阶层的君主主导变革,必然会有事半功倍之效果。
中国历史上,很少会出现那种整体社会都无法满足原有生产力而迫切希望变革的基础。
所以,张嘉师自己都很清楚一点,那就是对于现在的大秦帝国,进行相应的改革,是恰逢其时。
张嘉师不知道自己死后,自己进行的改革会不会最终沦落到失败的下场,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张嘉师更清楚一点,那就是若是错过了这个机会,恐怕自己的后代想要为这个国家进行合适的改革,所得到的成果以及所付出相应代价,恐怕很难让人满意。
让自己将困难解决,是张嘉师认为必须要做到的事情。
这也就有了张嘉师后两种改革方针的出现。
……
只不过,张嘉师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后代也不缺少强硬手腕以及眼光毒辣的改革派君主。
这对于张嘉师而言,也许也算是一种不错的事情吧……(未完待续。)